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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2日    来源:    
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保障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交公便字〔2011〕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已注册的和逾期未注册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均应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委托,在其统一管理和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各培训单位的培训任务,动态监管培训的全过程。
    第五条  协会负责培训单位的推荐以及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公路工程专业选修课教材和教学大纲。
    第六条  培训单位负责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具体安排、学习记录、学习测试、学员档案管理等工作,对培训质量负责。
 
第三章  培训单位管理
 
    第七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公路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八条 协会按要求考察、推荐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经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同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并在中国建造师网上(www.coc.gov.cn)公布。
    第九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责,按计划组织培训,依据确定的教学大纲安排教学。培训教材实行统一购置,统一发放。培训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统一订购教材,记录继续教育情况,按要求组织培训测试。按规定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数量、测试成绩等报协会。
    第十条  对完成规定学时并经测试合格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由培训单位报协会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并加盖培训单位和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印章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申请表、学员名单、考试试卷、论文报告等均是培训档案归档内容,由培训单位存档保留。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向培训学员乱收费或变相摊派费用,培训资料费据实收取。
 
第四章  专职授课教师管理
 
    第十三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公路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公路行业培训或教学工作3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培训合格。
    第十四条  协会统一组织培训专职授课教师,培训学习不少于40学时,培训内容主要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教材,并充实成熟的公路工程新技术新工艺和项目管理实践等内容。培训考核合格,发放《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合格证》,并在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网站(www.chhca.org.cn)公布。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发生变化或更新时,协会组织对专职授课教师重新培训。
    第十五条  培训合格的专职授课教师可承担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工作。兼职授课教师应是具有丰富的公路工程管理实践经验的专家,授课资格由协会确认。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内容,必修课内容选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写的教材,选修课内容选用协会组织编写的教材。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增项注册为公路工程专业的,需完成60学时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应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一次性集中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继续教育主要采取集中面授的方式,同时结合个人自学和撰写论文方式。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测试采用书面考试和提交论文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培训成绩为100分制,其中课堂考勤占20%,书面考试占60%,论文报告占20%,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六章   学时充抵
 
    第二十条  协会负责对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有关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五)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认定的其他内容,每项计10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的,应提供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的组织单位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参加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的,应提供教材封面、目录、前言等复印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有关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应提供该期刊封面、目录及具体内容页等复印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应提供有关专著、教材的封面、目录、图书出版编目(CIP)数据页面的复印件;
    (四)参加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应提供由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出具的包括授课时间、地点、课时、内容等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符合学时充抵条件规定的,向协会提交继续教育学时充抵申请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充抵认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认定学时充抵书面确认函,由培训单位办理学时充抵相关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检查主要内容为培训组织情况、专职授课教师资格情况、教学情况(教学效果、教学纪律、考试纪律)、培训学时、测试方式等,并于每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协会督促培训单位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确保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质量。
    第二十六条  协会负责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培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认定后取消其培训资格,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公布。被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学员投诉较多。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七)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八)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九)只收费不培训。
    (十)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十一)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二)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三)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提供时间和费用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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