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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入会申请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入会须知 一、入会条件 1、承认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章程,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按期缴纳会费,为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2、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公路施工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 3、公路勘察、设计、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 4、公路咨询监理和公路养护企业; 5、公路管理、建设经营和造价管理单位; 6、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 二、入会手续 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需呈交以下文件资料: 1、提交自愿入会申请书; 2、填写《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入会登记表》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5、企业情况简介一份 三、批准程序 1、协会秘书处收到企事业单位入会申请后,经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审核批准一次入会申请; 3、入会申请批准后,协会秘书处向入会单位发入会通知,并颁发会员证。 四、缴纳会费 申请入会的单位收到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入会通知后,按规定企业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人民币会费,事业单位每年缴纳300元人民币会费。 开户名: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 帐号:110060224018002552198 五、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18号楼(原交通部幼儿园) 邮编:100011 联系人:赵泽民 丁又齐 联系电话:010-65293957 传真:010-65293962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HIGHWA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英文简称:CHCA)。是在交通部领导下,由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组织,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创新、务实、规范、自主的开展活动;面向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促进公路建设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依法维护全体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接受交通部、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协会地址设在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中路大厦9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执行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公路建设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六条 受交通部委托,承担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平等竞争,依法维护会员的权益。 第七条 参与全国公路建设发展战略研究,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服务。 第八条 受交通部委托,组织公路建设行业评奖和公路工程建设“工法”评审工作,参与行业标准研究制定,开展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公路建设行业的科技创新成果评审工作。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定期举办设备展示和设备使用维修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受交通部委托,参与对公路建设行业有关市场管理规则的制定及企业资质和工程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行业培训工作,开展会员间的合作与交流。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在交通部的指导下,编辑出版公路建设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和资料,以及开展与本协会会员单位业务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协会为单位会员制。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发给会员证,即可成为会员。申请成为会员的条件: 一、公路施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资质(是指交通安全设施和通信、监控、收费系统)的企业; 二、公路建设勘察、设计、造价管理和科研单位,公路咨询监理单位,高等院校及其院、室; 三、公路管理、建设经营、养护施工单位; 四、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该会员代表在协会的职务。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协会的管理工作,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承担并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办妥有关手续,即可退会;对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和不缴纳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会员损害本协会权益和声誉,经批评教育无效或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和自动退会的,均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各级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及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协会最高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讨论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决定重大问题; 三、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决定聘请若干名顾问、名誉理事长;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讨论审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主持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出制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四、完成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二、在公路建设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任免的建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任职期间,若调离原单位,所任职务即告终止。缺额由理事会决定推举和增补。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可根据行业门类专业特点和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应按照本专业的特点,开展业务活动,完成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协会秘书处办公及必要设备的购置;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经费; 三、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补贴、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和差旅费等; 四、其他必要性支出; 五、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交通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交通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交通部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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